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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如何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补充申报

发布:2017-03-08 15:31,更新:2010-01-01 00:00

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,接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主动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,应在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报关单时,一并通过系统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。

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申报时的价格、商品编码、原产地等内容进行审核的过程中,要求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的,可通过系统发送点在指令通知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。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补充申报电子指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通过系统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。

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经过海关审核通过后,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应当打印纸质补充申报单(一式两份)签名盖章后递交现场海关。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补充申报单,无需递交纸质补充申报单。详细可以了解天津报关清关代理公司www.hsjkqg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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